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征收或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征收或罚款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在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市有关主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对复议决定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有关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对实行晚婚的男女青年、获得计划生育工作荣誉证书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奖励,以及对接受节育手术人员的补助,按本办法附件《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户籍在特区的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的配偶、归侨、侨眷的生育,以及具有特区户籍的人员在境外的生育,除国家有明文规定者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在与本办法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实施本办法的行政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已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标准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九日)
一、实行晚婚的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每年年终由所在单位奖励50元,奖励至男30周岁、女28周岁止。
二、经国家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核准发给计划生育工作荣誉证书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当于其本人四个月基本工资总额的一次性奖金奖励。
三、接受节育手术的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经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输精管结扎的,补助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