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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当年人口计划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职工年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开支;企业可按当年计税所得额千分之二以内提取计划生育奖励金。
  第四十条 对夫妻均为农民的独生子女户和已采取结扎措施的纯生二女户,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和养老保险、建立和健全人口基金等解决老有所养的优待办法。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计划外生育的,由其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工作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城镇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各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收入(以所在区统计部门公布数字为准)的50%,一次性征收七年计划外生育费。多孩生育的,按超生子女数加倍征收。夫妻双方五年内不予提职、晋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先进,不予招工或录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发给奖金(科技成果奖、创造发明奖和特殊贡献奖除外)及生活困难补助,其超生子女不得享受医疗福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农村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各按当地镇上年劳动力平均收入的50%,一次性征收七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再超生的,按超生子女数加倍征收。夫妻双方五年内不予招工或录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予安排在乡镇企业工作,不得享受由国家、集体提供的医疗卫生、劳动保险、住房、免费教育及其他集体福利。
  (三)未满四年间隔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提前生育的年限一次性征收一至三年计划外生育费。 
  (四)已婚妇女未达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其计划外生育费至二十四周岁止;
  (五)未到法定婚龄生育及其他非婚生育的,征收二至七年计划外生育费。
  非法收养他人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出具收费决定书和统一票据。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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