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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除“四害”管理办法(1994修订)[失效]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住户和公共场所的除“四害”工作,可由市、区、街(镇)专业消杀队伍承包。专业承包队伍(或公司)应确保承包质量,服从市、区爱卫办的检查管理和监测考核。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指标的,按本办法处罚,连续三次检查不合格者,由市爱卫办取消其承包资格,市爱卫办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除“四害”收费标准,由市爱卫办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公布。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爱卫办要定期开展除“四害”的检查评比工作。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重视做好这项工作,经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市、区爱卫办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罚款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停业整顿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除“四害”的监督、检查、处罚工作由各级爱卫办实施。
  第二十二条 凡在各单位、居民住宅区和公共场所范围内发现有下列情况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辖区范围内发现积水孳生三龄以上孑孓者,每平方米(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罚款100元。 
  (二)在辖区范围内发现孳生地有三龄蝇幼虫或蛹,每平方米(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罚款100元。
  (三)经营、供应直接食用的食品有蝇接触或厨房、食品加工场、装有空调的客房或餐厅内有苍蝇,每只罚款50元。
  (四)在辖区范围内发现有新鲜鼠洞或新鲜鼠屎,经测定鼠密度超过规定指标的,除要求采取措施外,罚款100元至1000元。
  第二十三条 已雇请专业消杀队伍(或公司)承包的单位,如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的,处罚承包者。
  第二十四条 故意损坏除“四害”药物、器械者,照价赔偿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经营除“四害”药物或伪劣药物者,由市爱卫办会同市工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全部药物及收入,并视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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