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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除“四害”管理办法(1994修订)[失效]

  第九条 对灭蚊工作,各区、各单位和各住户应严格控制管辖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场所,彻底整治蚊虫孳生地,并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积水中不得有三龄以上的蚊幼虫和蛹。
  第十条 对灭鼠工作,各区、各单位和各住户应有防鼠、灭鼠措施,对食品、饮食、仓库等特殊行业更应加强防范;应采取堵洞、器械捕捉、毒杀等办法消灭老鼠。任何单位和场所都要达到国家灭鼠标准(粉迹法5%以下,鼠夹法1%以下)。
  第十一条 对灭蝇工作,各区、各单位和各住户应按市有关规定,确保辖区范围内不孳生苍蝇。加强垃圾、粪便和死禽畜的处理,严禁随地倾倒、堆放。对易招致和易孳生苍蝇的行业和地方,应落实防蝇、灭蝇措施,严格控制苍蝇孳生。应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方法消灭成蝇。宾馆、酒楼、餐厅及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行业要达到无蝇的要求。
  第十二条 对灭蟑螂工作,各区、各单位和各住户应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杀灭蟑螂。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除“四害”组织工作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单位负责”的原则。各区、街道办(镇)、居委会要切实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除“四害”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均要服从辖区的领导,确保本单位红线范围内除“四害”工作达到规定的指标。
  第十四条 道路、下水管道、电缆沟、绿化带、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场)、污水处理厂(场)等除“四害”工作由各管理单位负责。建筑工地和临时住宅的除“四害”工作,由施工队和临时住宅使用人负责。停建工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各区、街道办(镇)爱卫办要切实加强除“四害”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可建立企业性专业化消杀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承担辖区内除“四害”研究、试验和消杀任务,使除“四害”工作逐步过渡到专业化、经常化。
  第十六条 凡申报成立企业性除“四害”机构(公司)或增加此类经营项目,先由市爱卫办审查其资格,经市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 除“四害”的组织发动、宣传教育、资金筹集、效果评定和各种消杀队伍的协调、监督、考查工作,由各级爱卫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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