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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除“四害”管理办法(1994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19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13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3日)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除“四害”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19日发布 
 1994年1月29日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改善投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蟑螂(以下简称除“四害”)是全体市民的共同任务,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包括外驻、内联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是执行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除“四害”所需经费由各单位和住户自行解决,公共无主用地由各级政府负责承担。
  第五条 卫生、教育、文化、宣传部门及各社会团体,有义务促进除“四害”工作的实施,并积极宣传和普及除“四害”知识,提高全市人民的卫生素质。

第二章 措施与要求

  第六条 除“四害”工作贯彻“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和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原则,对易孳生或易招致“四害”的行业和场所,要有专管人员、专管制度和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
  第七条 各单位和全体市民都有参与除“四害”工作的义务,要服从各级爱卫办和卫生防疫部门人员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保护除“四害”的药物器械和监测工具。
  第八条 除“四害”药物由市爱卫办及国家允许的单位加工、经营。市爱卫办有权对加工、经营除“四害”药物的单位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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