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应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经营规模、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计量器具准确、符合卫生条件;
(五)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具备上述条件的,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 深圳市糖烟酒公司是特区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主管单位。
符合第十六条规定者,经过主管部门核准发给《酒类批发许可证》,可从事酒类的单项批发业务。
酒类生产者可从事自产酒类的批发业务。
第十八条 具有《酒类批发许可证》者,应持该证向市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现有企业增加经营酒类批发业务的,应持《酒类批发许可证》向市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从事自产酒类批发业务单项批发业务的批发者不得从事主管部门核准范围以外酒类的批发业务。
第二十条 酒类生产者不得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者批发酒类;酒类零售者不得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者购进酒类。
第二十一条 国产名优酒类和进口酒类的零售者,必须持有《特种酒类零售许可证》。
前款所指国产名优酒类的目录由主管部门每年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申领《特种酒类零售许可证》,应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二)有五十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三)有《卫生许可证》;
(四)有熟悉国产名优酒类或进口酒类的专业人员;
(五)符合网点设备要求;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具备上述条件的,颁发《特种酒类零售许可证》;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答复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