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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事办、公安局、服务旅游局关于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

  (三)严格控制出访时间,出访一个国家或地区掌握在3至7天。一次出访一般不超过两个国家和一个地区。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绕道旅行或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
  (四)组团单位对出访费用应按规定收支,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采取赠送“免费出访名额”、发给奖金或回扣等办法招揽参团人员。
  (五)出访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异地办理出国(境)手续,一般不得在境外申办签证。

三、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措施


  (一)凡组团或派遣单位,应有一位领导负责出访报批工作,并由专办人员承办具体事项。出访团组应指定领队人并明确责任。如违反规定组团或派遣人员参团,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各部、委、办、区、县级市、局、总公司和直报企业,应指定一位领导负责出访审核报批工作,并指定一个部门和专办人员承办具体事项。
  (三)由市外事办按有关规定和审批原则,从严审批公务出国(境)计划,严格把好出访审批关。对经贸、科技团组出访可从宽掌握,对考察、培训团组出访应从严控制;对符合规定的出访团组和人员,要提供方便,对违反规定用公费变相旅游的出访团组和人员,一律不予批准。对违反规定组织或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的出访团组和人员,一律不予批准。
  (四)由市公安局按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好办证关。对企业因业务需要申办出国(境)手续的,除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外,还应对申请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进行把关。凡发现审批手续不完备、证明资料不齐全或异地户口及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一律不予受理。对违反规定组织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除追究承办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取消有关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的办证资格。
  (五)由市服务旅游局按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从严掌握出国(境)旅游的参游申请,发现违反规定用公费组织旅游的,应予制止。
  (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违纪案件。
  (七)财政、审计部门在全市性财务大检查时,应把用公费出国(境)开支情况列为专项财务检查内容。

四、对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处理办法

  (一)凡在1993年10月2日以前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可适当从宽处理,但应把已由单位支付的制装费、伙食费和零用钱,改由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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