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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事办、公安局、服务旅游局关于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

批转市外事办、公安局、服务旅游局
 关于因公出国(境)工作
 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
 (穗府<1994>4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外事办、公安局、服务旅游局制订的《关于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因公出国(境)工作
               管理办法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制止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和中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纪发<1993>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因公出国(境)任务的报批程序
  (一)我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由组团或派遣单位填写出访呈报表,经主管的部、委、办、区、县级市、局、总公司或直报企业的主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按现行办法报批。
  (二)我市企业人员因业务活动需要,向公安部门申办出国(境)手续,或通过旅游部门向公安部门申办出国(境)手续,由企业填写出境申请表或旅游申请表,经企业的主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按现行办法报批。
  二、因公出国(境)活动的有关规定
  (一)必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有具体的出访任务和实质内容。不得伪造境外邀请或接待单位函电;不得假造出访计划和日程安排。
  (二)严格按条件选派出访人员,出访人员必须与出访任务有直接关系;出访团组人员要精干,人数要严格控制。不得组织或参加经营性团组出访,不得违反规定组织或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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