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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4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4>4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
  市属及中央、部队在本市的单位举办的企业由市劳动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区、县级市以下单位举办的企业由区、县级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或职工集资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企业的性质;不得干预企业自主权;不得随意侵占或者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第五条 国家鼓励、扶持兴办各种形式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把巩固和发展企业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企业坚持安置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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