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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失效]

  (二)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当事人必须是与纠纷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第十八条 合同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纠纷案件:
  (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超过诉讼时效的(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此限制);
  (三)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方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
  第二十条 申诉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申请的理由和要求;
  (三)有关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四)申诉人签名(盖章),申诉日期。
  第二十一条 合同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天内立案,通知申诉方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委托代理书及预交案件受理费。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天内通知申诉方,并说明理由。
  合同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应当在七天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诉人,通知其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定。
  第二十二条 合同仲裁委员会对案情较复杂的案件,应由仲裁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指定仲裁员(含兼职仲裁员)二至三人组成仲裁庭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请求仲裁员回避。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作出回避的决定,可采取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告诉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应当认真审阅申诉书、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现场勘察或者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
  仲裁员为调查取证,可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措施的裁定。仲裁委员会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时,申请人应提供担保,拒绝提供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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