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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失效]

  (二)签订承包合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三)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担保人出具的担保书等)。
  第六条 对承包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合同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完备、真实;
  (二)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表述是否明确;
  (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准确;
  (六)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承包合同,鉴证机构应制作鉴证书。鉴证书应包括鉴证意见、鉴证人员署名、鉴证日期及编号,并加盖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印章。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应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第七条 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对经鉴证的承包合同,应进行回访或检查,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合同鉴证费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

第三章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第九条 无效承包合同由市、区、县(市)、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条 除《规定》二十一条所列的情况为无效承包合同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视为无效承包合同:
  (一)违背民主议定原则,显失公平的;
  (二)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转包转让的。
  第十一条 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
  第十二条 对无效承包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大小,按下列三种办法处理:
  (一)返还财产,当事人依据无效承包合同取得的标的物能返还的,应予返还;标的物不存在或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能返还的,可作价返还;
  (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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