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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4日)废止

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穗府[1993]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五月六日

       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必须采用区、县(市)承包合同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三条 承包合同除《规定》已明确规定的主要条款外,还应明确合同出现纠纷时,向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条款。

第二章 承包合同的鉴证

  第四条 专业承包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发包方所在地的镇(街、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办理鉴证或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当事人有要求的,也可到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办理鉴证。
  第五条 申请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当事人签名(盖章)的承包合同正、副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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