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4日)废止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穗府[1993]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五月六日
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第
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必须采用区、县(市)承包合同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三条 承包合同除
《规定》已明确规定的主要条款外,还应明确合同出现纠纷时,向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条款。
第二章 承包合同的鉴证
第四条 专业承包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发包方所在地的镇(街、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办理鉴证或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当事人有要求的,也可到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办理鉴证。
第五条 申请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当事人签名(盖章)的承包合同正、副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