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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税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办法

颁发《广州保税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3]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保税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五月四日

           广州保税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保税区的正常秩序,促进广州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出广州保税区的人员、车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设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保税区人员、车辆的进出管理。
  第四条 凡已在我国各入出境管理机关办理入境签证手续的外国人,需要进出保税区的,凭护照和各类签证通行。
  第五条 凡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人,因从事商务活动需要进出保税区的,应凭其本人护照和从事商务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在本市入出境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直接往返于保税区与境外。
  第六条 凡已在我国各进出境管理机关办理入出境手续的华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进出保税区的,凭下列有效证件之一即可通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定居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四)《港澳同胞回乡证》;
  (五)《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第七条 国内人员进出保税区的,凭下列有效证件通行:
  (一)从事商业或其他业务活动的人员持保税区管委会核发的《广州保税区进出许可证》;
  (二)在保税区内工作的人员持保税区管委会核发的《广州保税区通行证》;
  (三)持有多次往返港澳护照的人员凭有效护照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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