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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境外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失效]

  (三)企业两年内没有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营事故,没有因违反政策法令造成重大损失。
  第七条 承包企业应实行全员承包(或称公司承包),不得由个人承包。
  第八条 承包采取“包定基数,递增上缴,超收分成,欠收自补”的办法,具体形式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商定。
  第九条 境外企业的承包指标是综合指标,考核时以经济指标为主。承包指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商定,但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参考企业承包前二至三年的经济指标;
  (二)不得低于同行业同类企业的经济指标平均值;
  (三)保证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固定资产每年有所增加;
  (四)承包期内各项经济效益指标逐年有所递增;
  (五)新一轮承包期的承包基数不得低于上一期承包指标的完成实绩;
  (六)处理好企业近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
  第十条 承包经营必须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下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管理指标包括营业额、成本费用、利润额、企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新产品开发、国际市场开拓、企业固定资产增值、增补自有流动资金、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措施、其他指标;
  (二)收入的分成,留成的分配;
  (三)承包形式和期限;
  (四)奖惩措施;
  (五)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六)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一条 每轮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三年,在本规定公布后的两年试行期内,每轮承包期为一年。
  新一轮承包应在上一轮承包期结束前一个月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承包期三年的,可把指标逐年分解、兑现,并按照规定逐年提取风险基金。

第三章 承包企业的管理

  第十三条 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制度,承包前、承包终结审计制度。每年由发包方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审计,审计结果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外经贸委备案。
  第十四条 经审计,超额完成承包经营合同指标的,可从超基数的利润部分中提取超额利润奖,奖金总额可根据超额完成合同指标数确定,但不得超过超基数利润部分的40%,同时不得超过承包经营企业的中方人员十二个月的职务工资(港澳地区按新华社规定的工资标准,其他国家和地区按当地中国使领馆规定的工资标准)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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