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凡参与赌博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一)策划、参与开设赌场、赌档的;
(二)利用公务活动或探亲、旅游之机到境外参与赌博活动的;
(三)动用公款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以放贷形式向赌徒提供赌资从中牟利的。
第八条 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酒家、招待所营业性单位,设置或允许他人在馆、所内开设赌场、赌档,招引聚赌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或降级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的处分。
第九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各种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直至撤职的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活动提供方便、通风报信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利用职务之便纵容赌博活动,包庇赌博分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十二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介绍、引诱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以上的处分。
第十三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支持、庇护亲属或下属经营“黄、赌、毒”场所的,给予撤销党内及行政职务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凡投资入股经营色情、赌博活动场所的,除依法没收其股本和全部非法所得上缴国库外,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及入股者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撤销职务的处分;利用职权接受上述场所干股的,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执纪执法机关及旅游、文化、卫生等职能部门的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支持、纵容、庇护“黄、赌、毒”活动的,依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工商、旅游、文化等职能管理部门因放松管理,违章审批营业执照,导致色情、赌博场所披上合法外衣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及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从中索贿受贿的,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