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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
 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
 活动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扫除嫖娼卖淫、色情淫亵活动和赌博、吸毒贩毒(以下简称“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惩治腐败,严肃党纪政纪,纯洁党的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队伍,根据党内有关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纵容、策划、经营、庇护“黄、赌、毒”活动,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三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的,一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第四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一)嫖娼或卖淫的;
  (二)包养情妇的;
  (三)参与色情淫亵活动,情节严重的;
  (四)组织、策划进行嫖娼卖淫或色情淫亵活动的;
  (五)强迫、介绍、教唆、引诱他人嫖娼或卖淫的;
  (六)有意容留他人嫖娼、卖淫,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
  (七)向嫖娼、卖淫人员敲诈勒索钱物或接受其贿赂,进而放纵或包庇其嫖娼、卖淫活动,甚至设置障碍,干扰、阻挠执纪执法机关查处的。
  第五条 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美容院以及各种文化娱乐场所,由于管理混乱,多次发生嫖娼卖淫等色情活动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设置暗房、暗阁等设施,为淫亵活动提供场所、条件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参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或撤职的处分;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党内撤职或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或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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