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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木材集中统一管理的决定>等9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22日)废止

广东省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
 (1994年8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所有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等以及经营承包户和其他个人(不含生产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缴纳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
  收购烟叶、毛茶、银耳、桂皮、木本油料、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
  对收购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经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农业特产税扣缴义务人的,应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非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在生产环节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的,视同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照章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林木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皮、猪皮、兔毛等牲畜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七)贵重食品收入,包括海参、鲍鱼、干贝、燕窝、鱼唇、鱼翅、鱼胶等贵重食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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