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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处理的组拼装小汽车缴纳车购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1991年至2001年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9月2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日)停止执行(原因:车购税已于2001年1月1日出台,车购费停止征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处理的
 组拼装小汽车缴纳车购费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4]2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最近,省人民政府下发了粤府[1994]88号文件,对无牌证的组(拼)装小汽车的清理、发牌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但对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问题未予明确。现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通知如下:
  按粤府[1994]88号文件规定处理的组(拼)装小汽车,应按国家现行规定缴纳车购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入户但未缴交车购费的车辆,应责成车主补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减免车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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