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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建设工程防火设计专篇。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法规要求和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其图纸不得交付施工。
  第八条 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应当列为评选优秀工程设计的一项内容。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施工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工地安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对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主动履行建设工程防火设计的审核手续,并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基建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接收使用,不能参加优良工程评选。
  第十三条 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委托经省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防火设计的审核工作,由省、市、县(市、区)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
  第十五条 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建设工程防火审核职责:
  (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在粤的国家建设项目或外省项目、省属项目、超过35层的高层建筑(广州市和深圳市超过50层),总投资超过两亿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和城市地下建筑进行工程设计防火审核并参加竣工验收;
  (二)监督、检查各个城市的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有关部门改善城市公共消防建设;
  (三)对建设工程采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审查;
  (四)处理消防违章工程;
  (五)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贯彻消防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六)协调解决建设、设计、施工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指导检查下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建设工程防火审核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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