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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1998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1996年10月16日公安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不一致。)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4]9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做好防火安全的基础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内部装修)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及其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因材料、设备等原因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计、建设单位协商,并经原审核批准机关同意。
  第五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实行责任制度,设防火设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防火设计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防火设计时,须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鉴定认可的消防产品;选用国外的产品,须经国家有关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测试部门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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