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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船舶设计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广东省船舶设计资格等级划分表
<font siz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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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资格│                             ┃
┃ 等 级 │             设计范围             ┃
┠────┼─────────────────────────────┨
┃    │                             ┃
┃  甲  │                             ┃
┃    │         各种类型的船舶              ┃
┃  级  │                             ┃
┃    │                             ┃
┠────┼─────────────────────────────┨
┃    │除了特种船舶、沿海客船以外的下列船舶:          ┃
┃  乙  │一、船长小于60米的内河各类驳船及机动船舶;船长小于60米的Ⅱ┃
┃    │  、Ⅲ类沿海机动船舶及船长小于80米的各类驳船。     ┃
┃  级  │二、主机单机功率小于400千瓦的船舶。            ┃
┃    │三、电站单机容量小于100千瓦的船舶。            ┃
┠────┼─────────────────────────────┨
┃    │                             ┃
┃  丙  │除了特种船舶、沿海客船以外的下列船舶:          ┃
┃    │一、船长小于30米的机动货船;船长小于50米的驳船。     ┃
┃  级  │二、主机单机额定功率小于120千瓦的船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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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
 
     广东省船舶设计资格各等级设计人员要求

<font siz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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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资格│                             ┃
┃ 等 级 │          设计人员的素质和数量          ┃
┠────┼─────────────────────────────┨
┃    │                             ┃
┃  甲  │一、船体、轮机、船电专业高级工程师各1名;         ┃
┃    │二、船体专业工程师3名;轮机专业工程师2名;船电专业工程师1 ┃
┃  级  │名。                           ┃
┃    │                             ┃
┠────┼─────────────────────────────┨
┃    │                             ┃
┃  乙  │一、船体专业高级工程师1名;                ┃
┃    │二、船体、轮机、船电专业工程师各1名。           ┃
┃    │                             ┃
┃  级  │                             ┃
┠────┼─────────────────────────────┨
┃    │                             ┃
┃  丙  │一、船体专业工程师1名;                  ┃
┃    │二、船体、轮机、船电专业的助理工程师各1名。        ┃
┃    │                             ┃
┃  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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