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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放宽港澳台商户入出境小汽车审批条件的通知

关于放宽港澳台商户入出境小汽车审批条件的通知
 (粤府办<1994>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外商到我省特别是山区投资办实业,省人民政府决定放宽港澳台商户入出境小汽车审批条件。通知如下:
  一、港澳台商户到我省山区县办实业,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到其它地区办实业投资额在400万美元以上,在有效合同期内,准予每一商户一辆小汽车入出境。
  二、往返澳门的入出境小汽车,从今年6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审批;往返香港的入出境小汽车,待广深高速公路正式通车后按上述标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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