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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二条的决定(199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日)废止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8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二条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三十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五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十二条的决定》
(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二条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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