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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日)修改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三十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提高林业效益,建设稳定、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为社会的综合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含竹林)、林木(含竹子)、林地和林区内野生动物、植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第四条 全省森林覆盖率应保持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实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林业用地绿化率,活立木蓄积量年增长率,年采伐限额,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林业用地保护,野生动物、植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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