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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5月16日 实施日期:2000年5月16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4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 长  贾志杰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居住地和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同一个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育龄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并协调计划生育、公安、工商、卫生、劳动、民政、交通、城建、乡镇企业等部门,分工协作,综合治理,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都要积极支持,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六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流往异地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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