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8日)停止执行湖北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办法
(鄂政发[1993]126号 1993年11月22日)
现将《湖北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湖北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正常发展,维护中外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财产,是指在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三资企业)以及开展补偿贸易中,外方投资者作价投入的设备及物资。
第三条 湖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湖北商检局)负责管理全省范围内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鉴定工作。湖北商检局所属分支机构负责管理所在区域和湖北商检局划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鉴定工作。
第四条 中外投资者在签订投资和补偿贸易合同或协议时,可在合同或协议中订明由湖北商检机构负责对其进口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进行鉴定的条款。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在签订进口外商投资财产购货合同前,可以到商检机构进行价格咨询。
第六条 外商投资财产到货后,收货人必须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价值鉴定。
属于法定检验或合同订明由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的进口商品,在申请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等项目检验的同时,必须申请价值鉴定。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价值鉴定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供有关的购货合同、发票、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等必要资料。
商检机构必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保密,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