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26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原因:已被省政府239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湖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已经1993年10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贾志杰
1993年11月10日
湖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征兵是加强国防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协助。
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全省每年的征集范围、人数、时间和要求,由省政府、省军区的征兵命令规定,省征兵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兵役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征集兵员。
第五条 宣传媒介应加强对有关兵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增强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观念。有征集对象的部门和单位,应做好应征对象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
第六条 每年征兵开始前一个月至新兵运送完毕,当地招工、招干等,应服从征兵需要,不得与征兵争招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