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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四)保证质量、安全和工期的主要措施,包括施工方案和配备的主要施工机械等;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六)招标单位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投标书应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在规定日期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将标书送达招标单位后,如要对原标书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可在规定的标书送达截止日期以前,用正式函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会由招标工作小组主持,并组织评标小组。
  评标、定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第二十一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要求编制、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的;
  (三)未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和决定中标单位应坚持公正、效益的原则,对投标报价、工期、施工方案、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主要材料用量、企业技术资质和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评标、定标的具体原则和办法,由评标小组在开标之前确定。评标、定标原则一经确定,评定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裁决。
  开标到定标的时间,大中型项目不得超过十五日,其他项目不得超过七日。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在中标单位(包括议标工程)确定后,即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核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在收到报告七日内应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招标单位可视为同意,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重点建设和大中型项目定标结果的核备报告后,须在十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建设单位可视为同意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二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要求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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