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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招标、开标、决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五)其它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二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造价、施工工期和钢材、水泥、木材等主要材料的数量等。
  招标单位无力编制标底的,可自主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咨询公司或专业单位编制。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标底造价应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或修正、调整概算限额以内。
  第十三条 在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的情况下,材料价格应按照确定的供应方式分别计算,并明确价差的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招标工程的工期,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工程定额和计划投资安排的工期合理确定。如招标单位要求缩短工期,可适当计取加快进度措施费。
  第十五条 每一个招标项目只准定一个标底。凡采取暗标招标的项目,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送交投标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企业简历;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三)自有资金情况及证明文件;
  (四)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人数和平均技术等级,施工机械装备情况;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说明;
  (六)招标单位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应明确总承包单位,并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义务。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投标书,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
  (二)按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标价汇总表(按单位工程分土建、安装等分列)及各项费用计算标准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措施和总进度(包括完成基础、主体、安装、装修等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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