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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8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贾志杰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六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
  第五条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
  (三)核备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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