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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7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3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陈邦柱
                        1993年10月4日

           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凡单位内部房屋及其附属物,由单位自行拆除又不迁出本单位范围的,其补偿、安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定点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地、州、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为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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