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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洛阳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废止

洛阳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1993年6月18日洛阳市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1993年11月3日洛阳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娱乐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舞(歌)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乐场(宫)、台球、电子游戏等经营活动;
  (二)社会艺术表演团体、民间艺人的营业性演出,时装表演以及其他临时性的文艺演出、表演、比赛等经营活动;
  (三)文化艺术培训和艺术作品展览经营活动;
  (四)字画的装裱、销售经营活动;
  (五)其他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三条 文化娱乐市场经营活动必须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四条 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必须坚持开放搞活、扶持疏导、面向群众、供求两益的方针,支持健康有益的,抵制低级庸俗的,取缔反动淫秽的经营活动,保障文化娱乐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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