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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废止

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
 (1993年6月18日洛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22日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1993年
 11月3日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建设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安置,不得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规定的期限完成搬迁。
  第六条 城市建设拆迁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协调全市的城市建设拆迁工作;
  (三)对实施拆迁单位进行资质管理,核发拆迁资格证书;
  (四)依法审查拆迁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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