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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失效]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的群众性环境卫生监督员,应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开展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应当提高素质、文明执法、秉公办事、尽职尽责,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并主动向被检查者出示监察证件。
  第四十二条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群众检举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检举人。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遵守本条例规定,对改善环境卫生有较大贡献的;
  (二)在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制止或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第四十四条 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及包装纸、盒、袋等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可处以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乱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或者将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除责令清除、打扫干净外,并处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易燃、有毒、有害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处遗弃、倾倒的,除责令纠正外,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未按规定清运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清运,情节严重的,每立方米处以二十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并可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一)在道路两侧堆放物料未采取防护措施有碍环境卫生的;
  (二)乱泼、乱排污水污染道路和公共场所的;
  (三)单位、城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及各种经营性摊点,未按规定做好清扫保洁工作的; 
  (四)在道路、广场、公共场所冲洗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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