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9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3年8月27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3
 年12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批准 1994年1月10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以及工矿区、风景名胜区、飞机场等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区域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对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使其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城市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环境卫生监测和预测,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方法,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单位,应当重视并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