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第五十一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予以警告,并处以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0.5‰至2.5‰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或强占房屋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周转房或强占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日0.2-1元处以罚款,直至腾退为止。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决定并执行。
  当事人缴纳罚款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五十四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辱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产权调换价格、超面积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农民房屋拆迁补助费等,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的土地、房屋价格等因素予以调整。
  第五十八条 武安市、邯郸县可参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峰峰矿区执行本细则,搬家费、周转补助费、房屋补偿价格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