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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凡属免征或减征养路费车辆的单位,除不需要办理免征手续的车辆外,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申请办理免征或减征手续,超过免征、减征规定期限而未办有关手续的,均按应征车辆自逾期之日起补交养路费。
  第九条 凡减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如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不符合减免征条件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路费。
  第十条 减征、免征养路费,由用车单位向当地养路费征稽机构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

第三章 养路费征收办法和标准

  第十一条 养路费实行按车籍征收原则,并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
  具有运输计划、行车记录、统计资料和财务报表,能准确反映营运收入总额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专业公路运输企业,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5%计征。
  运输计划、行车记录、统计资料不全;承包给个人的车辆或迟报、少报、瞒报、拒报其营运收入的单位,可以按费额全额计征。
  其余车辆应按核定的载重吨位和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
  本省各种车辆养路费和手续费的具体计征标准附后。
  第十二条 载重汽车按核定的载重吨位计征;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无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客座位每10座折合1吨位计征;客货两用汽车按载重吨位与载客座位折算吨位(每座位为0.1吨)合并计征;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按其自重(含固定装置重)吨位折半计征;大型平板车20吨以下的按全费计征,20吨及以上部分折半计征;各种改装车辆按第一生产厂家核定的载重吨位计征,如改装后实际载重吨位超过了原核定吨位,按实际载重吨位计征。
  第十三条 拖拉机有标准吨位的按标准吨位计征;无标准吨位的按发动机每20马力折合1吨位计征(10马力以上不足20马力的按20马力计,不足10马力的按10马力计)。
  第十四条 按吨位(含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以半吨为起征数,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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