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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驻豫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五)外国个人在我省使用的车辆及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机动车辆。
  第六条 对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使用,并由财政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5座(含5座)以下的小客车(免征数量,由省公路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超过规定免征数量的,由省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二)只在由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自用车以及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其票价高于公共汽车、电车票价的出租车)。
  (三)经省交通厅核定设有固定装置的下列专用车辆:
  城市环卫部门只在市区、郊区内行驶的洒水车、清洁车(指专用的垃圾车、粪便车等);由财政预算内列支的综合医院的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不含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车);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护专用车辆;公、检、法、司部门10座以下的警车、设有囚箱的囚车(在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公、检、法部门的车辆除外);公安部门的消防车(不含企、事业单位的消防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防汛部门10座以下的防汛指挥车。
  (四)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五)经公路征稽机构核定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
  (六)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第七条 对下列车辆暂定减征养路费:
  (一)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免征单位车辆定编内自用的5座以上(不含5座)的客车和生活用车;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设置的荣军院、敬老院、福利院、收容所的生活自用车辆;维修、养护城市市区道路的工程车(限在市辖区内道路行驶);各级公路养护管理单位的工程车辆;培训汽车驾驶员专业学校的教练车(挂学习专用牌照)。
  以上车辆按养路费费额减半征收养路费。
  (二)由农场、林场、油田、矿山等单位专用自建、自养的公路(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其单线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可适当减征养路费,减征比例为:单线里程在20-30公里的减征20%;在30-40公里的减征30%;在40-50公里的减征40%;在50公里以上的减征60%。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汽车、电车跨行公路在10公里以下的,按费额减征60%;跨行公路10-20公里的,按费额减征50%;跨行公路在20公里以上的,按全额征收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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