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

河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1994〕46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六日)


  《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发展公路交通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 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养路费征收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的养路费征稽机构,应依照法定职责具体负责养路费征收工作,并应坚持源泉管理,切实做到应征不漏。

第二章 养路费征收及减免征收范围

  第五条 下列车辆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一)凡领有牌证(含临时牌证、试车牌证及专用牌证)或投入使用的各种机动车辆以及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
  (二)军队、武警部队及公安部门所属企业(包括使用军队牌照的企业)的车辆,参加地方营业运输的车辆,承担民用工程的车辆以及包租给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