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失效]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调查组的职责,按照《规定》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执行。
  事故调查人员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所在单位重新委派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可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
  发生事故的企业及有关人员,应主动如实反映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阻碍调查和取证,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出具伪证。
  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如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完成调查工作。个别部门擅自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调查工作的,调查工作应继续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遵守纪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严守秘密。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按照《规定》十四条办理。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不能确认时,可邀请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章 事故处理结案

  第十九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级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对事故责任者处分涉及县以上领导干部时,由劳动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处理。
  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组长所在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事故处理报告,由同级劳动部门批复结案;劳动部门组织调查的,由上一级劳动部门批复结案;省劳动部门组织调查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第二十一条 事故处理决定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在30日内负责办理,及时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制定防范措施方案,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并将办理结果连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技术鉴定一并报劳动、工会等部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