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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7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被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代替。)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河南省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马忠臣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建设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省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市建设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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