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四)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
第十六条 土地基准地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商业、旅游、商品房屋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其他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基准地价。
第十八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受让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法人资格证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或担保文书,向出让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让人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要求,从提出申请之日起90日内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及图件,与出让方协商出让金数额和付款方式等事宜。
(三)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定金。
(四)受让人在60日内支付出让金,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书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填写投标文书,参加投标。
(三)出让方按照招标文书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者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给付出让金总额10%的定金。投标保证金可抵充定金。未中标者的保证金在决标后5日内予以退还。
(四)中标者在60日内支付出让金,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开标、评标和决标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第二十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拍卖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投者按拍卖文书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不计利息),参加竞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