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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试行)[失效]

  省期货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享受协会章程赋予的权利,承担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八十条 省期货行业协会以“管理、指导、保护、协调”为宗旨开展工作。
  第八十一条 省期货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等由期货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三章 仲裁

  第八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的仲裁委员会,受理期货交易中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
  对发生的纠纷,当事人根据事前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期货交易所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事前未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或不属于仲裁范围的,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应成立仲裁庭。仲裁庭由仲裁员三人组成,当事人双方分别选定仲裁员一人,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
  第八十四条 仲裁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期货交易规则对纠纷进行裁决。
  仲裁规则由期货交易所制定,报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期货交易所或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期货经纪机构、从事自营业务的期货交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取消其经营业务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二)虚假宣传,故意提供不实信息,诱迫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三)不按规定将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的帐户分开;
  (四)在与客户相同价格条件下,先为自己进行交易;
  (五)擅自挪用客户结算准备金和保证金;
  (六)泄露客户的委托事项或与之有关的信息;
  (七)利用客户帐户或名义为自己做交易;
  (八)私下对冲;
  (九)虚假交易;
  (十)私下串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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