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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试行)[失效]

  (四)决定对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的奖惩;
  (五)期货交易所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的期货交易所,其董事会的组成、职责以及总裁的产生、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董事会)接受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资格审查委员会、交易委员会、价格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在总裁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任期、职责,由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

第五章 期货交易会员

  第二十九条 期货交易实行会员制。
  期货交易会员是有权派出出市代表,在期货交易所开设的交易厅内进行期货交易的企业法人。
  第三十条 会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数额;
  (三)商业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交易设施和通讯条件。
  国家明令规定不得参与期货交易的企业不得成为会员。
  第三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资格保证金制。批准接纳为会员后,资格保证金应按期货交易所规定时限汇入期货交易所帐户。逾期不汇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批准接纳为会员的,期货交易所应发给《会员证》,核定交易席位,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与期货交易所有关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和活动;
  (三)派出出市代表直接进场交易;
  (四)使用期货交易所内的公共设施,享受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优惠待遇;
  (五)申请开展期货经纪业务;
  (六)对期货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七)对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八)对违反期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控告、申诉;
  (九)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期货管理法律、法规;
  (二)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的决议;
  (三)接受期货交易所的管理;
  (四)按规定向期货交易所缴付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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