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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试行)[失效]

  (五)上市品种。
  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交易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向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向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向原批准机关报批。
  第十九条 批准解散的期货交易所,由理事会或董事会提出清算原则和程序,组成清算委员会,对期货交易所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结算;清算结束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国家决定关闭或因破产而解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期货交易所提供服务,可以收取一定费用。
  期货交易所收益的管理、使用,接受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期货交易所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由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非会员理事和会员理事组成,非会员理事由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确定,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成员不少于七人,理事会中会员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
  理事长由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理事中提名,理事会通过。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确定期货交易所的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任命总裁,并报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任命副总裁、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工作人员;
  (三)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专业委员会主任人选;
  (四)听取期货交易所工作报告,审定期货交易所年度工作计划;
  (五)通过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会员的接纳、变更和会员资格的取消;
  (七)修订期货交易规则;
  (八)决定对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
  (九)应由理事会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总裁为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裁对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二)提出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草案;
  (三)决定期货交易所工作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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