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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7日)废止

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试行)
 (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期货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期货及其期权标准化合约的买卖。
  第四条 期货交易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期货市场的统一管理。
  省期货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活动实行期货交易所自我管理。
  第六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应制定措施,完善制度,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
  第七条 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期货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期货交易。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期货交易。

第二章 期货市场管理机构

  第八条 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负责全省期货市场管理,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期货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和期货行业协会的工作;
  (三)审查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审查期货交易所的章程、规则;
  (五)调解、处理会员与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之间发生的纠纷;
  (六)查处或参与查处违反期货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决定采取紧急措施,保障期货市场正常运行;
  (八)其他职责。

第三章 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是指依法成立、组织期货交易的非营利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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