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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或在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视为默认。
  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使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经双方同意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方能变更或解除。经鉴证、见证或公证的合同,必须将变更后的合同副本或解除合同的文书副本,报送原鉴证、见证或公证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约金的数额应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赔偿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应继续履行。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五天内偿付。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交付发包的资源、资产;
  (二)未按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三)违反国家有关调整土地的规定;
  (四)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五)非法干涉承包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截留、挪用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向承包方兑现的款物;
  (七)有其他违约行为。
  法人代表个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违约的,个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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