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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应提供财产担保,并提供保证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有优先承包权。
  第九条 发包的土地、林地、草地、水面、滩地、建筑物、机械设备和其他设施等资源、资产,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条 发包的项目、指标、期限等,应在合同签订前,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组)民会议民主讨论通过。对一些数量、金额、面积较大的专业承包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承包。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均等承包的责任田不收承包金。
  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发包的集体资源、资产行使所有权;对依法取得国有资源使用权而进行发包的,拥有监督权; 
  (二)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完成国家的农产品合同定购任务;
  (三)有权制止承包方在生产经营中的违约行为,保护农业资源和其他资产不受损失,并不断增值;
  (四)执行国家有关调整土地的规定,维护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五)依照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六)保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七)定期公布承包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履行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合同约定,对承包项目行使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二)承包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项目有优先承包权;
  (三)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可以依法把自己承包的项目和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包、转让给第三者,原合同仍然有效;
  (四)承包荒山、荒地、水面、滩地、林地、草地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经营的,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继承人有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
  (五)有权抵制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土地,强制种植,以服务为名强行收费等行为;
  (六)对承包的农业资源、资产合理利用,科学管理;
  (七)依法缴纳税金,依照合同约定缴纳承包金,完成国家的农产品合同定购任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履行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与无效合同的确认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或承包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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