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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失效]

  第十条 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五至十个农村义务工。
  因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需要增加农村义务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小流域治理和植树造林。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十至二十个劳动积累工。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劳动积累工主要在农闲期间使用。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提取及劳务承担

  第十二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按农民从事的产业和实际经济收入状况区别承担。
  乡、村应于每年夏季收获前向农户发出负担通知书(单),明确农户所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数量。
  第十三条 经营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农民,应在税后按规定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和承担劳务。
  第十四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农户可以用粮食等农副产品折抵。折抵物按当地当年市场价格计算。
  第十五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实行全年统算统收制度,一般按夏秋两季,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提前预交;不得在发放预购定金时强行扣款;不得在农民交售产品时为其他部门和单位代收代扣费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强行向农民收款收物。
  第十六条 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军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别困难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评定,可以减免村提留和劳务。
  第十七条 对乡人民政府确定的贫困村和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困难村,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乡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核减乡统筹费。
  第十八条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本人要求以资代劳的,须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不得强迫农民以资代劳。
  对因病或者伤残不能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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