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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机关罚没收费行为若干规定[失效]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赌博、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吸食注射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人,应当并处劳动教养、拘留的,不得单处罚款。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从事社会治安管理活动,不得收取下列费用:
  (一)治安执勤费、拘留人员教育费、拘留人员会见费;
  (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费、暂住人口管理费;
  (三)行业许可证费、许可证年审费、特种行业审查费、文化娱乐场所审查费;
  (四)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从事交通管理活动,不得强制推销国家规定以外的车辆附加装置和强行指定车辆维修点,不得收取下列费用:
  (一)交通事故风险抵押金、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出车费、驾驶员例会押金、机动车辆安全押金;
  (二)交通安全宣传费、市内车辆通行证费、违章车辆看管费、一般交通事故处理费、违章驾驶员学习教育费;
  (三)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从事消防管理活动,不得收取下列费用:
  (一)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二)各类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和消防产品销售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三)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出入境人员,不得收取下列费用:
  (一)办理出入境证照的外文翻译费、盖章确认费;
  (二)办理出境证件咨询费、加急费;
  (三)边防检查旅客出境卡费、超时服务费;
  (四)报送出境材料费、审批费、通知费;
  (五)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申诉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划拨、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和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不得保全申请人请求范围之外的和与本案无关的财物。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偷税、抗税等案件,不得向发案单位罚款、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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